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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云谱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江西华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4-09-10 14:36:32


 

 

 

为加强全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1 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

1.本办法所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全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

二、科学合理决策

2.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建设单位要完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 “政绩


 

 

 

 

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3.推进决策公开。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4.建立健全项目库。各单位和各街道乡镇要分级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5.严格落实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三、加强审批管理

6.强化项目代码应用。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 涉密项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

7.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建设单位要明确资金来源、建设方案、招标方式等必要内容,项目投资在 30 万元-100 万元(不含)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批复,项目投资在 100 万元-400 万元(不含)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批复。住建、 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8.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四、规范招标采购

9.依法自主选择施工(服务)单位。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南昌市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赣云采平台、南昌市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以工代赈, 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10.规范实施招标采购。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 “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 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11.推进阳光操作。 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平台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五、健全建设管理

12.强化合同管理。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13.落实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 30 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14.严格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 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15.规范施工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 “ 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16.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竣工验收

17.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

18.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七、严格资金管理

19.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


 

 

 

 

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单位建安工程费用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 中标合同价格及预备费之和,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0.强化财政评审。小额工程项目投资评审按照《南昌市青云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24 修订版)》青政办发〔2024〕8 号文件规定执行。区本级建安投资额在 400 万元(不含) 以下的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已立项的项目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确认交易控制价,交易控制价不得低于成本价。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派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按规定审核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归档),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按相关程序拨付工程款。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21.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八、强化监管执法

22.压实各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区发改委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 区住


 

 

 

 

建局负责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 自然资源、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 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23.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24.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

25.加强协调联动监管。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2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部门应通过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


 

 

 

 

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27.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青云谱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

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全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1 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

1.本办法所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全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

二、科学合理决策

2.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建设单位要完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 “政绩


 

 

 

 

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3.推进决策公开。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4.建立健全项目库。各单位和各街道乡镇要分级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5.严格落实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三、加强审批管理

6.强化项目代码应用。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 涉密项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

7.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建设单位要明确资金来源、建设方案、招标方式等必要内容,项目投资在 30 万元-100 万元(不含)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批复,项目投资在 100 万元-400 万元(不含)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批复。住建、 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8.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四、规范招标采购

9.依法自主选择施工(服务)单位。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南昌市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赣云采平台、南昌市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以工代赈, 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10.规范实施招标采购。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 “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 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11.推进阳光操作。 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平台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五、健全建设管理

12.强化合同管理。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13.落实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 30 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14.严格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 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15.规范施工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 “ 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16.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竣工验收

17.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

18.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七、严格资金管理

19.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


 

 

 

 

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单位建安工程费用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 中标合同价格及预备费之和,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0.强化财政评审。小额工程项目投资评审按照《南昌市青云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24 修订版)》青政办发〔2024〕8 号文件规定执行。区本级建安投资额在 400 万元(不含) 以下的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已立项的项目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确认交易控制价,交易控制价不得低于成本价。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派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按规定审核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归档),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按相关程序拨付工程款。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21.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八、强化监管执法

22.压实各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区发改委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 区住


 

 

 

 

建局负责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 自然资源、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 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23.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24.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

25.加强协调联动监管。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2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部门应通过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


 

 

 

 

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27.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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